孩子对于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存在,相信每一位家长都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受到一丝伤害。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合格的,例如在网上,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养父母虐待孩子的消息。老话讲“有后妈就会有后爸”,家住北京的赵大力(化名)就凭实力印证了这句话。
赵大力和李娜(化名)于年1月登记结婚,年8月,两人生育一子辰辰(化名)。
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大力与同事刘小三(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时,刘小三也是已婚人士,并有个三岁孩子,刘小三离婚后就与赵大力同居生活,并离职。
年3月,赵大力与李娜协议离婚。因辰辰的爷爷奶奶有精力照顾辰辰,于是两人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辰辰由赵大力抚养,李娜可以每周接走、探望辰辰一次。
在两人离婚当日,赵大力就将辰辰带到了刘小三租住的房子里一起生活。后来,赵母前往一同照顾辰辰,在此期间,赵大力不允许李娜探视辰辰,赵母表示孩子太小需要妈妈,赵大力因此与赵母发生矛盾,
年6月,赵大力与刘小三带着辰辰搬了家,赵母没有一同前往,辰辰由赵大力与刘小三两人照顾。之后两个月,赵母发现辰辰的屁股上有淤伤,赵大力称是其打的。
年1月24日,赵大力早上上班后,辰辰就与刘小三在一起。当天晚上11点,刘小三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和急救人员于当晚11时17分赶往辰辰居住地,赶到后,发现辰辰已经昏迷,呼之不应,经检查,辰辰的眼睛对光反射消失,心跳为每分钟60次。
急救人员即对辰辰实施吸氧等心电监护,医院儿科进行抢救。在医院的医生进行交接时,医生问孩子的脸上怎么有些青,刘小三自称是辰辰的母亲,并说是前些天孩子走楼梯的时候摔了一下。在医生对辰辰抢救期间,医院。
1月25日2时20分,因辰辰病情重,赵大力联系车,但因救护车抢救设备不足,无法转运。
1月25日3时0分,辰辰病情无明显缓解,赵大力要求放弃治疗,不行尸检,拔除气管插管,停止静脉输液及吸氧。赵大力在门诊病历上写下放弃治疗,不做尸检的内容,并写下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1月25日3时50分,赵大力要求抱辰辰自行离院。当时,辰辰呼吸每分钟12-18次不等,无意识,口唇及肤色苍白,双侧瞳孔散大且浑浊。
1月25日4时0分,赵大力与刘小三(医院以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抱辰辰自行离院。
1月25日18时55分,赵大力与医院,此时,辰辰心电图已经没有波形了,赵大力要求放弃抢救及尸检,开具死亡证明,联系火化。22时20分,医院并前往火葬场。
直到第二天早上7点,赵大力才将辰辰死亡的事情,电话告知赵父,赵父医院,并告诉赵大力“先别火化,得去做尸检”。随后,赵父和赵母分别乘车到地铁站汇合后并一同乘车赶往火葬场。
但赵大力在未对辰辰做尸检,也未将辰辰死亡一事告知辰辰母亲李娜,且赵父、赵母亦未赶到火葬场的情况下,将辰辰火化。
赵父、赵母赶到火葬场发现辰辰已经被火化后,即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当天中午,赵母将辰辰死亡并火化的事情电话告知了李娜,李娜同样选择拨打电话报警。
另外,在年2月14日,辰辰刚刚去世不到一个月,赵大力与刘小三登记结婚。在辰辰生前,赵大力为辰辰投保了保险,且赵大力作为受益人,辰辰死亡后,保险公司就辰辰死亡一事向赵大力赔偿了20万元。
公安机关对刘小三的询问笔录记载,刘小三自认离婚后就和赵大力住在一起了,辰辰在1月10个月左右开始由刘小三照顾,辰辰两岁半却只能说三个字,刘小三感觉语言发育慢,但并没有带其就医。在事发当日,辰辰是晚上21时30分左右睡觉的,睡觉时无异常表现,到了23时许,刘小三想问辰辰尿不尿,发现叫不醒辰辰,遂给赵大力打电话。
公安机关对赵大力的询问笔录记载,医生给辰辰开出的死亡证明,本来写着死因不明,赵大力拿着死亡证明联系殡仪馆,殡仪馆的人告诉其死亡证明上写死因不明不给拉尸体、也不给火化。后来,赵大力又和医生商量,说了半天,医生才同意给其另开一个死亡证明,上面写的是呼吸循环衰竭。
李娜认为刘小三对辰辰存在巨大的疏忽,赵大力在辰辰仍在抢救的情况下,就放弃治疗,对辰辰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赵大力在辰辰死亡后没有通知自己直接将辰辰火化,彻底剥夺了自己见辰辰最后一面的机会。
于是,李娜将赵大力和刘小三诉至法院,要求赵大力赔偿自己因辰辰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包括辰辰死亡以及未见辰辰最后一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焦点为赵大力、刘小三应否为辰辰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已有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赵大力对辰辰的死亡是否负有民事责任
1.赵大力在与李娜离婚后不允许李娜探视辰辰。辰辰平素健康,赵大力在辰辰尚不足两岁时就对其责打,致其臀部淤青。
2.刘小三在离婚前照看了自己的孩子,具有育娃经验,但辰辰在死亡前后,只能说三个字,其语言发展明显落后于同龄的孩子。
3.事发前几天,辰辰曾有楼梯摔伤史。赵大力与刘小三均自认其二人带辰辰出去玩,均未领着刚刚二岁五个月的辰辰下楼,而是让辰辰一人在前独自走下楼梯,导致辰辰摔伤。辰辰摔伤后赵大力、刘医院就诊。
4.赵大力放弃对辰辰的抢救时,辰辰尚有自主呼吸。
5.赵大力婚内出轨刘小三,并对刘小三关爱有加。反观赵大力对年仅2岁的亲生子辰辰表现出的,是下手很重的责罚和暴力,疏忽和漠视,在辰辰生命垂危但仍有自主呼吸的情况下,赵大力不但放弃抢救,同时也未通知辰辰的生母李娜,致使辰辰丧失了最后求生的机会,家中挣扎了十多个小时后死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赵大力对辰辰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刘小三应否对辰辰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
辰辰在事发前几日就表现出了精神状态差、不爱吃饭等状态,而刘小三作为已经生有孩子并抚养了自己子女至3岁的成年女性,对辰辰的病情未予重视,也未带辰辰就医,是造成辰辰的病情被延误的因素之一。
另外,刘小三虽然事实上是辰辰生活的照管人,但其与辰辰无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也非辰辰的法定监护人,与辰辰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刘小三对辰辰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赵大力、刘小三应否向李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辰辰生命垂危,赵大力未能尽全力抢救尚有自主呼吸的辰辰,而且还未将辰辰生命垂危的消息及时告知辰辰的生母李娜,致使辰辰丧失了最后的求生机会,其行为侵犯了辰辰生母李娜及时抢救辰辰的权利。
在辰辰死亡后,赵大力一人擅做主张将死因不明的辰辰很快就予以火化,使李娜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造成李娜永远无法得知辰辰死亡的真相。
赵大力因自己的极端自私故意侵犯了李娜作为母亲的送儿子最后一程、见儿子最后一面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上属亲属权。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赵大力作为辰辰的亲生父亲,在辰辰死亡仅仅20天,即与刘小三登记结婚。作为一名刚刚丧子的父亲,赵大力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其一系列行为严重伤害了李娜,李娜主张赵大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理。
关于刘小三应否对李娜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刘小三先是破坏李娜的家庭,在辰辰处于生命垂危之时,对抢救人员自称是辰辰的母亲,骗取了医疗机构的信任,从而使得医疗机构误认为是辰辰的父母一致决定放弃对辰辰的抢救及尸检,刘小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辰辰死亡原因的无法查明,且刘小三的该行为也侵犯了李娜的亲属权。在辰辰死亡后20天,刘小三即与赵大力登记结婚,其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深深的伤害了李娜。但刘小三的上述行为均非导致辰辰死亡以及李娜未能见到辰辰最后一面的原因,因此,对李娜要求刘小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赵大力赔偿李娜死亡赔偿金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无法想象,不满三岁的辰辰,在被放弃抢救的最后的十几个小时里,经历了怎样的病痛煎熬,直至最后一刻,也没能见到妈妈,没能再一次感受妈妈温暖的怀抱。
我们不知道辰辰的死因究竟是什么,但愿天堂没有病痛,也没有恶魔。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真心疼爱自己的孩子,每一个孩子都能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