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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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2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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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覃学成诉被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法本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年5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电子邮件offer《Farben录用通知函-覃xx》,原告接受录用并同意入职,且根据邮件要求进行了相应准备,并于年6月10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年6月12日原告按照约定日期到被告地址进入入职报道,被告以体检报告中的动态心电图显示“频发室性早搏”不适合该岗位工作为由,拒绝原告入职。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录用通知函当中表明体检报告内容会影响入职,在体检报告总体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原告入职不合理。其次,室性早搏不会传染其他人,可以被根治,原告于年6月19日在中医院医院进行了射频消融术,过程顺利后续无需长期药物治疗,主治医师表示该病已被治愈,被告以该疾病为由拒绝原告入职同样不合理。被告单方面不合理地拒绝原告入职属于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辞去原来的工作,被告应该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三个月的工资总额共计元。原告提交了电子邮件、《新进人员录取通知函》、《离职证明》、体检报告、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对离职证明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离职与被告无关;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在原告入职现场提交体检报告后,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需要在家休息,原告的证据足以表明原告的身体情况不适合被告的外派岗位,且原告主张要求三个月工资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原告主张被告因原告体检报告不合格拒绝原告入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向被告主张按月工资元,支付三个月工资计元作为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新进人员录取通知函中要求原告医院体检报告在内的人事材料,而原告在入职时提交的医院体检心电图报告显示“频发室性期前收缩,建议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结论:“1、窦性心律;2、频发室性早搏。”

原告为此又去中医院医院(深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于年6月19日行心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显示:临床诊断:心律失常,频发性室性期前收缩,高脂血症,非活动性HBSAg携带;建议事项:1、注意休息,术后2周内避免运动;2、阿司匹林肠溶片口服1个月……3、低脂饮食,饮食及运动控制血脂,半年后复查血脂。

根据《新进人员录取通知函》显示,被告招聘原告的岗位为“金融信息安全工程师”职位,该职位有外派性质,享有外派津贴,被告当庭陈述该岗位系IT性质职位,属于高危猝死病例较多的职位,原告的身体状况不适合该外派岗位。

法院认为:

被告要求原告提交体检报告作为人事材料,即表明原告的身体健康情况亦是作为入职的一项要求,原告因体检检查出“频发室性早搏”的病情,且原告为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原告的身体状况确实存在可能无法达到该岗位工作强度、工作要求的因素,被告以此作出不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原告入职不合理,并要求经济损失补偿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覃xx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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